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只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合同的变更部分并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原合同所附着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如果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其同时履行抗辩权仍然有效。
原则上合同变更的效力没有溯及力,即变更只对未来发生效力。这说明,合同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而不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不能因合同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因已经履行而获得的利益。
另外,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及于变更的部分,未变更部分的效力依然存在,当事人不能因合同变更而拒绝履行该部分的义务。
四、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转让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其法律特征是: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转让时,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合同转让后,第三人可能取代转让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也可能不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与转让人同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
2.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改变。
3.合同转让是一种合法行为首先,所转让的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是不能转让的;其次,具体转让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在合同转让方面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合同的转让才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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