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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资料:合同终止的概念

2011-11-08 09:46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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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含义:

  1.合同关系不再存在 合同的终止与合同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合同债权的效力停止。合同效力的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而只能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例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但不论是合同效力的停止还是减弱,合同关系仍然存在。而合同的终止则是合同关系的消灭。

  2.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但是不论发生怎样的变更,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仍然存在,并未终止。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期限的,从性质上看不能是永久存在的。合同的设立是为取得某种利益,而利益的取得是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债权而最终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关系。

  二、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合同履行

  合同订立后,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可以使合同关系终止。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经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可以说,合同的履行是使合同终止、消灭合同关系的最主要和最正常的原因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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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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