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可见,债务的免除可以是部分免除或者是全部免除,而引起合同关系终止原因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予以免除的情况,即因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五)双方协议
合同可因双方的协议而终止。但当事人关于终止合同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由协议而终止合同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的免除债务的免除可以是债权人单方免除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协议免除。
2.解除合同
3.合同更新合同更新即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合同更新为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应消灭的有效债务存在。尚未成立或尚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自然不得予以更新;2)须有新的债务发生。在债务更新中,新债务的发生与旧债务的消灭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新债务发生,则不成立债务更新;3)须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否则就是合同的变更而不是更新;4)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合同的合意。
合同更新的效力有:1)原合同因更新而终止。原合同终止时,其从属权利也随之终止;2)新合同发生。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之间的混同;义务之间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虽然发生混同,合同关系也不消灭。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合同不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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