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洪水发生的可能
如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洪水频率(系指某一程度洪水发生的可能性,如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等,洪水起始时间、持续时间、淹没范围等。
(二)洪水的成因
应根据降水情况、汇水面积等进行具体分析,并研究其成因及排除方式与可能性等。
所在地区及建筑对防洪的要求,标准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城市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城市的重要性和人口数量按下表确定
(1)城市可以分为几部分单独进行防护的,各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和防护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按上表的规定分别确定。
(2)位于山丘区的城市,当城区分布高程相差较大时,应分析不同量级洪水可能淹没的范围,并根据淹没区非农业人口和损失的大小,按上表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3)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其防洪标准可取上表规定中的较高者。
(4)位于滨海地区中等及以上城市,当按上表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2.海潮系指设计高潮位;
3.当城市地势平坦排泄洪水有困难时,山洪和泥石流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该规范还指出:
(1)对于情况特殊的城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防洪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2)城市分区设防时,可根据各防护区的重要性选用不同的防洪标准;
(3)沿国际河流的城市,防洪标准应专门研究确定;
(4)临时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以重现期在5~20年范围内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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