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因此,征用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土地征用具有以下特征:
(1)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2)须依法批准。
(3)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这表明征地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5)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土地后,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通过两权分离,使用单位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10.供地的具体位置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11.供地时间
根据建设用地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12.供地数量
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13.供地方案拟订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可以供地的,拟订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和时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14.地方案的批准权限
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具体确定。
涉及征用的,同征用的审批权限。
不涉及征用但涉及农用地转的,同农用地转的审批权限。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