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项目,当石灰稳定土底基层施工完后,测量时发现比设计标高高了10cm.经调查原因是某监理员给指定的临时水准点高了10cm.承包人当时并没有临时水准点的正式资料经监理人批准。而经监理人书面提供的基准点都是正确的。承包人对此事提出变更要求。
试问:(1)监理人应如何处理承包人的要求?
(2)此事若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是否可通过索赔获得补偿。
「参考答案」
答:(1)监理人应拒绝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基于施工控制的需要,承包人自行确定(设立)临时基准点,而不应依赖于监理员所指定的临时水准点。而且《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条规定,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线形的正确性负责。如果监理人书面提供的数据正确,在工程施工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因此,应当认为对该事项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监理人应指令承包人就此事项进行返工处理。
(2)该事件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所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无权通过索赔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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