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体现了用地者与国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租金、租期等必备条款应由当事人双方——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协商确定。因此,“协议”方式应为租赁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随着《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的相继出台,在国有土地租赁这一经济领域中引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缔约方式已具有可行性。这两种竞争方式的作用在于:能够实现国有土地所有者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避免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在协议过程中以权谋私。另外,实践中亦存在政府定租的租赁方式,即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根据基准地价,结合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出让年限,单方确定并公示土地的标定地租,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此方式公开、公正、公平,操作性强,能有效地抑制交易中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竞争,防止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招标、拍卖、政府定租方式也可作为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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