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概念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相对于国有土地无偿使用而言的,它强调土地的“国有”性及其使用方式的“有偿”性,意在实现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所应享有的收益。在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作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先导而出现的,它使得国有土地使用由“三无”(无偿、无期限、无转让性)向“三有”(有偿、有期限、在一定条件下有转让性)转变,体现了在坚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国有身份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培育和发展地产市场的总构想。通过不断的改革实践,这种构想最终以不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形式在法律制度上得以确认并固定下来。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者依其不同取得方式而享有的,具有不同法定权利内容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有土地以地表为利用中心形成的,最主要的用益性民事财产权利。这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和所有者(国家)意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形成土地使用权(地产)市场,从而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土地供求,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内涵包括:
1、确定的所有权人——国家;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创设;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4、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的相容共存范围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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