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包含以下内容:一是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二是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有体物;三是一物之上可以设立若干个可以相容的物权。如在某块土地上可以附设所有权,此外还可附设使用权、抵押权等,这几种权利并不矛盾,因此可以同时并存于这块土地上。再如,同一块土地上也可附设若干个抵押权,只要其清偿顺位清楚即可。
土地权利的设置坚持一物一权的原则,首先是因为土地权利作为不动产物权,是对土地的直接支配权,为了保障土地权利对土地的直接支配在事实上得以圆满实现,要求其支配客体的范围应当是确定或是易于确定的。坚持一物一权原则有助于使土地权利支配的客体范围明确化。其次之所以坚持一物一权原则,还因为社会观念普遍认为在物的一部分之上成立一个物权,或在数个物之上成立一个物权,既没有必要,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好处。此外,坚持一物一权原则还能间接地使土地权利易于公示,有利于确保交易的安全,维护交易的秩序。
深入理解一物一权的原则,还有必要正确把握“一物”的涵义。所谓“一物”,是指物的单独、个别的存在,它必须是独立的一个物,物的一部分不能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事实上,区分和判断“一物”,有时候并不是太容易,需要从人们的生活利益方面观察,以是否能够独立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仅从形式上观察。如房屋必须至少是一间,筷子必须是一双而不能是一只。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判断“一物”的标准也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的。如随着土地利用逐渐趋于立体化,高架桥、地下铁路、地下商场等的大量出现,使得一块土地上下一定的空间范围也成为“一物”。可见,“一物”的涵义也是逐步发展变化的,对“一物”的理解,也不能过于僵化、教条。这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一物一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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