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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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2-10-24 11:05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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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建注函〔2012〕829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房物函〔2012〕077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物业管理师的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包括2006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10年、2011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资格证书》并需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广东省内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聘用企业审核后,向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暂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方式

  (一)申请人可登陆“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wuye.pqrc.org.cn)或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进入注册大厅,在“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个人版软件,填写个人申报数据,生成电子文档并保存。

  (二)企业通过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加密锁在网上登录“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通过企业版导入个人版生成的申报数据,核对无误上报后,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与其他申请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三)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由物业管理师聘用单位统一报送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花园酒店东侧)。

  (四)企业版申报所需要的加密锁请联系北京华建友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电话:400-010-6000.

  三、申报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申报数据(通过企业版上报),其中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书面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2-5项提供原件核验,复印件上报)。

  四、申报时间

  通过考核认定及2010年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初始注册受理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通过2011年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初始注册受理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请各有关单位及注册人员按时办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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