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出让、国家作价出资(人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让、国家作价出资(人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其中因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为抵押人(使用者)、抵押权人和受让人。
2.申请时限
(1)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的,在作价出资(人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2)转让的,在转让合同或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
(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
(4)处分抵押财产的,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1)以人股方式转让的,提交人股合同。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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