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出让、国家作价出资(人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人股)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整宗地发生权属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出现宗地分割的,分别新建《土地登记卡》,在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2)收回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人员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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