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对供役地的损害
从供役地的角度讲,地役权是一种负担或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地役权人在行使或维持其权利时,应尽可能避免对供役地的损害。关于地役权人的此项义务,《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有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020条前段规定:“行使地役权时,地役权人应尽可能保全供役地所有权人的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54条亦规定:“地役权人,因行使或维持其权利得为必要之行为,但应择于供役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即地役权人应选择损害最少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尽量地保全供役地人的利益,以体现法的公平价值。该损害最少的方式实际为供役地人所负容忍义务的限度,如果地役权人超出上述限度,滥用其权利,造成供役地损害的,应回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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