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宣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受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可变性。一是造成自然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已经消灭,使其转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情形,导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出于维护公民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必须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变化作出规定。我国民法对未成年人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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