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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精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

2012-10-29 16:5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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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20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决定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 并强调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1.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2.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3.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基本单元也是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宗地的划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3.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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