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姓名或名称变更了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申请时限: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的,应当在名称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述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其他权源证件如政府批地文件、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4)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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