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特征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划拨国有土地的使有权是依国家行政行为而获得的权利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利进行土地资源配置的方式,土地使用者为获得该种权利首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为新征用的集体土地或者其他单位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拆迁补助费;如为国有的荒山、荒地、滩涂或者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闲地,则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须支付任何价金。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受范围限制
建设单位要使用国有土地,一般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此外,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为进一步细化划拨用地的范围,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以第9号部令的形式发布、实施了《划拨用地目录》。该目录明确:
(1)对符合该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3)本目录实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节附件一为《划拨用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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