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权制度的演变
1949-1952奠定了社会主义城市土地国有化的基础。
1953-1966年三大改造、私房改造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时期
1982年《宪法》第十条正式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国有化经历了事实完成和法律固定两个阶段。
1988年七届人大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改革基本目标是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两权”分离的条年下,实行依法转让的制度。改变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并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了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合理、有效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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