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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代理人考试基础辅导: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完善

2012-11-09 16:48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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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登记的效力

  登记的核心问题,是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公信力,不问其行为在实体法上有无撤销或无效的原因;在对于第三人而言,不问其为善意或恶意,均发生绝对不可****的效力,即公示力。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登记的内容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的权属种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登记的内容: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客体及其他。

  土地登记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

  (三)土地登记机关

  土地登记机关主要是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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