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宫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后来在事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1989年7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为国家所有,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的制度。
(四)建成区内或城市建成区边缘,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该组织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全部变为建设用地的,国家可以依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用地者对该幅土地享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当依法将国有土地与原集体土地进行置换,迁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对置换后的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