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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资料: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

2012-11-21 14:03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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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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