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公平是来自道德的观念,提倡公平是社会公德的必然要求。公平原则在民法中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及公平责任原则等的规定。
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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