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或者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法由于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字样,而是采用了
“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类用语。如《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或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维持。而“公序良俗”,根据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的解释为:“公共秩序者,国家社会之一般的利益也;善良风俗者,国民之一般的道德观念也。”由此可见,“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而“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两种概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也因为此,许多学者建议在未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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