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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指导: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工作程序

2010-09-10 09:32 来源:来源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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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二、受理范围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所明确的范围

  三、办事程序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凡新增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申请: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4、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特种设备未经注册登记而投用属非法使用。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行政审批

  使用单位在安装、大修、改造工程实施前,必须持以下资料进行申报:

  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2、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5、施工人员的操作证;

  6、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资料。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实施完毕,凭行政审批表到检验机构申请验收。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的人员。根据各类人员的数量,下发培训通知,分类集中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者每两年复审一次。无证或超过有效期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四)特种设备检验结果异议的鉴定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后,在30日内,委托授权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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