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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指导: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证管理制度

2010-09-10 15:11 来源:来源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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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关于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有关规定,以加强本厂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准确掌握压力容器的数量、分类、用途、操作条件、定期检验及安全等级等情况,进一步提高压力容器的科学管理水平。

  办证范围

  第二条 凡本厂所属的各二级单位(包括XXXX公司等〕,且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管理范围内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应逐台建档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未办使用登记证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三条 各单位对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每台压力容器在填写压力容器使用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以及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备齐如下资料

  (1)压力容器竣工图,技术档案薄;

  (2)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3)技术监督局部门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书;

  (4)进口压力容器须有省商检局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5)主要受压元件图,强度计算书(必要时);

  (6)压力容器登记卡片;

  (7)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8)安全附件合格证书、安全阀定压记录;

  (9)操作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成绩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

  (2)安全状况待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技术监督局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技术监督局部门各保存一份。

  (3)未办理注册编号的新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国石化xx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机械动力处。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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