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评估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评估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和《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土地评估资质,准于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执业注册。通过执业注册的机构,由省协会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方可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第四条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办理土地评估中介机&建设工程教育网&构的注册与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设立与注册
第五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由具有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设立,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法定代表人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具有两年以上土地评估或地价科学技术、地价管理等方面工作经验。具体组织形式是:
(1)合伙制
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合伙发起设立,合伙人按照协议或法规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
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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