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估价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土地法律责任汇总(1)

2010-09-14 15:40 来源:来源网络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土地法律责任

  一、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

  土地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责任。承担土地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土地违法行为。所谓土地违法行为,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规定,滥用权利都可以构成违法。土地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构成土地违法的只能是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

  (2)土地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所谓不合法的行为是从行为的外部特征看违背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不作为)。所谓有过错是指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是从行为的内在方面考察行为的。

  (3)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

  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是指引起法律后果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只有具备这一事实系统的全部事实 (要件),才能构成违法。这些事实(要件)是:

  1.违法行为的客体

  土地违法的客体是土地管理法所保护的土地资源。

  2.土地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这是指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与土地法律要求不相符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要确定土地违法的客观方面,还必须查明行为与造成结果之间的联系。

  3.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公之人员。

  4.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在行为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 发生。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土地关系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行为,如果只有在客观上造成损害而无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不认为是违法。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例题: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a.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

  b. 违法行为的客体

  c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d. 土地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违法行为

  (二)民事违法行为

  (三)犯罪

  (四)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将土地违法行为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三种,相应的土地法律责任可分为土地行政法律责任、土地民事法律责任和土地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土地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对土地行政法律主体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其特征如下:

  (1)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判断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况,如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而占地行为属于作为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为而不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土地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来承担,由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其公务员)和土地管理相对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3)追究土地违法者行政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惩戒违法人,教育其它人。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