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条件确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具备: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设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机构法、个人独资机构法、中外合作经营机构法、中外合资经营机构法、外商独资经营机构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登记的规定。
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执业人员的条件,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办理工商登记。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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