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
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主要审查代理委托书或指定委托书。委托书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书拟定时间必须清楚、准确无误。按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再办委托书的,应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
(五)对土地权源证件的审查
此阶段对土地权源证件进行的审查,主要是对有无权源证件和已提交证件是否真实,证件、证明效力等内容进行审查。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源证件,无权源证件和土地登记前有权属争议的,应持基层组织及四邻开具的证明和权属争议处理意见或协议。对土地权源证件真实性的核对包括上述各种证件。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或伪造的,应向土地使用者说明情况改正或退回。对提交的证件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土地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加盖印鉴,对发现的疑点,不经处理核准,不能收存。
(六)审查申请登记的宗地是否在本登记区内
(七)对其他问题的审查
其他问题是指除上述主要内容外的一些细节问题,如申请登记程序是否正确,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有无页码不准等等。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审查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登记机关可以驳回土地登记申请: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5.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凡在审查时发现错误,但不属于原则问题的,可以在申请时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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