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土地登记申请书》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者申请土地登记的法律文书,是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陈述其合法使用或拥有的土地权属来源和土地现状,请求对其土地权利给予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种表格式样的书面申请。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般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 申请人状况:申请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性质、通讯地址等;
2. 申请登记的土地状况:土地座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土地等级、价格等;
3. 产权来源及产权证明材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即申请登记的依据;
4. 宗地范围界线草图及四至说明;
5.其他事项。
(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基本要求: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2.《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一个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使用或拥有两个以上宗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
4.一宗地有多个使用者的,按其共有使用权人在本宗地所占的土地份额,由各共有使用权人分别填写。共有使用权人对其所占的土地份额不清的,可只填宗地面积和所有的建筑占地面积;
5.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应由他项权利拥有人和他项权利关系人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填写完《土地登记申请书》后,应在《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签名盖章。
(三)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者(人、方):申请人名称,按土地登记的类型填写。此栏及对应栏目设有两处。单独申请的,填写一处,划掉一处。双方共同申请的分别填写。申请人为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单独申请的,填写“土地使用”或“土地所有”,将“人”、“方”划掉;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分别填写“转让”和“受让”,将“者”、“人”划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分别填写“出租”、“抵押”和“承租”、“抵押权”,将“者”、“方”划掉。
2.通讯地址:申请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3.申请登记的类型:填写所申请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变更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4.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5.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6.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农业局开办的企、事业,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县农业局。
7.土地座落:指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名称。
8.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尚未规定期限的暂不填写。
9.使用权类型: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土地的权属性质相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租赁或授权经营;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具体取得方式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等。
10.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的,本栏不填。
11.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指国营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1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及分类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13.土地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
14.共有使用权面积:指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通常是指在地面上不宜或无法划分使用权界线的土地面积。
15.城镇村土地使用权面积: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面积。
16.分摊面积:指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用的建设面积比例分摊。
17.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平房等。
18.申报建筑物权属:申请人认定的建筑物所有权。
19.申报地价: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
20.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标志(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标志名称及权属线与某一标志或地物的距离。
21.申请登记的依据:填写申请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
22.他项权利:填写本宗地使用者或其他单位(个人)在本宗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外的使用土地的限制条件和权利。
23.附图:指申请登记宗地的宗地草图或宗地图。
24.图号、地号:指变更登记时,原登记的图号、地号。
25.变更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变更的事项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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