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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承包经营权相关知识

2010-09-10 15: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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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和特征(掌握)

  如上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基本的规定。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或集体组织,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水面等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美女编辑们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和水面。建设工程教育论坛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承包合同约定。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据承包合同而不是法律规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熟悉)

  前已述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四至明确的承包土地(包括水面);承包土地(包括水面)的使用目的;承包人的义务,包括土地保护和奖惩措施;土地承包期限;分担税金和上交提留;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承包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承包土地(包括水面)的占有权和自主使用权;

  (2)对承包经营的成果直接享有所有权。承包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承包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果树及没有收割的庄稼可请求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和15条分别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熟悉)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承包人可将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让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包人的地位而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我国《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看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5条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者转让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下列情形认定为无效:1)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2)承包方转让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3)在承包有效期内,发包方强制承包方转让承包经营权,强制承包方转包或互换承包经营的标的物。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熟悉)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确认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保护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需要保障承包合同的履行。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故意违约,不履行合同或擅自撤销合同,或强制承包方转让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侵害承包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土地 登记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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