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用途变更时的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土地用途的变更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在接到土地权利人的土地用途变更申请书后,调查人员应首先查阅核实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登记、登记的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终止日期、共有使用权状况、权属争议情况、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等内容,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改变手续的行为及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初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将调查核实结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日期及文号、批准文件名称文号及批准日期等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土地用途变更时,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其它证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地址变更时的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是指在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因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的改变而进行的变更。地址变更是指在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因土地权利人住址的改变而进行的变更。
在接到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及地址变更申请书后,调查人员应对土地使用者名称或土地座落进行调查,核对变更申请书的内容与原土地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权利人名称更名的文件或土地座落改变的文件,初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及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将调查核实结果、有关文件名称、文号及批准日期等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地址变更时,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其它证明文件。
名称变更的其它证明文件有: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地址变更的其它证明文件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由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开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更址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机关法人和其他的事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交该机关、单位的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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