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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

2010-09-14 16:3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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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违反法定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效力问题

  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最主要原因。根据法理,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对重大承包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并获得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这就是民主议定原则。《土地承包法》在对此作出严格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应当遵循的程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作出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上述均为强制性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包合同无效。但最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也作了例外规定。

  其中在《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5条就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因发包方违反法定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没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一)对是否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的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为:未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沦通过。在是否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的认定上,房地产律师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结合审判实践,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稳定的原则予以正确认定,对未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不宜一概否认其效力。

  近年来,随着农村外出打工人口的增多,在家务农的多是妇女、老人和孩子,这些人的参政议政意识不强,村民大会根本组织不起来,依法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难以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村两委及党员代表大会集体对承包方案、招标方式等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后,再通过某种形式予以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如村民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通过。

  从形式上看,的确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村委充分尊重了民主,工作的透明度较高,村干部没有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就应确认符合民主议定原则而认定合同有效。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状况的,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原则,也是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5条规定精神的。

延伸阅读:农村 土地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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