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即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有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其中有偿使用又可分为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人股)或授权经营。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4)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5)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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