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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注意事项(2)

2010-09-14 17:1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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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须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有以下两种类型: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出让,受让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一、申请

  1.申请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

  2.申请时限: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在支付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出让,受让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使用权的,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

  4)有关税费的缴纳证明。

  5)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主要土地权属证明要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出让标的只能是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各类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如果该宗地在此次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延伸阅读:划拨 国有土地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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