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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备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

2010-09-14 16: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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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延伸阅读:耕地 占用税 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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