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对经登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的改变进行的土地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两种情况: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手续;2)因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
二、法律特征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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