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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代理人辅导: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2010-09-15 09:2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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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义

  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从权利取得的基本程序上来说应经依法审批;

  2、权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

  3、权利客体的功能用途:非农业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

  二、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也可对用于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乡村公益用地的主体有两类: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此需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仅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其对土地仅享有经营、管理权,因此可担当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这两类主体的设计是符合我国农村公益性土地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的。

  三、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取得批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公安、税务、邮电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农技推广站、敬老院以及乡村级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共厕所等用地。按本法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

  依法审批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用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用地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经拨付径自取得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四、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

  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一般没有收益权与处分权。这是该项权利的用途性质所决定的。

  所以,首先,该项权利的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甚至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具体用途,如用于办学校的,就不能随意转为办医院。其次,该项权利的权利人不得将土地用于经营性活动,这是由该项权利的公益性质所决定的。再次,该项权利的权利人不得将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形式的交易。

延伸阅读:乡村 公益用地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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