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代理人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1年土地代理人实务备考题(二)

2010-09-09 11:4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1、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体现在:(  )
  A.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必依法审批
  B.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范围限制
  C.取得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支付资本金
  D.在授权期限和范围内权利人有权处置土地使用权
  E.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

  2、 下列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的描述中,正确的描述包括:( )。
  A.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组农民集体,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
  C.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应依法按标准严格审批
  D.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

  3、 “四荒”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  )等,属于未利用土地。
  A.林地
  B.荒地
  C.荒山
  D.荒丘
  E.荒滩

  4、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一般为:(  )
  A.乡农民集体
  B.村农民集体
  C.回乡落户退休工人
  D.回乡落户退休军人
  E.组农民集体

  5、 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A.建用地批准书
  B.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C.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D.拍卖金支付凭证
  E.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6、 不得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包括:(  )。
  A.土地所有权
  B.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C.社会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企业土地使用权

  7、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体现在:(  )
  A.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B.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可以分开抵押
  C.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D.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E.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8、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A.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B.建设用地批准书
  C.联营合同
  D.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E.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9、 下面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有:(  )
  A.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B.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不得出租
  C.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D.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E.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10、 可以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  )
  A.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B.乡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C.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同意的“四荒”土地使用权
  D. 文教科研用地
  E. 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