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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考试辅导:对特殊投资支出处理规定

2010-09-09 11:07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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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的财务处理规定

  按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以上事项,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记入“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基建拨款、上级拨入资金等相应资金科目)。形成资产部分的上述投资支出,不在“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应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发生的项目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认可后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也在“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中核算,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基建拨款、上级拨入资金等相应资金科目)。

  (2)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的财务处理规定

  1)按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下: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2)建设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中归集。发生以上支出时记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②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冲销相应资金(基建拨款、上级拨入资金等)。

  (3)经营性建设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的财务处理规定

  按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下: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即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无形资产交付,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按项目列明细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

  (4)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财务处理规定

  按财建[2002] 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精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建设项目总投资(按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资本金溢价部分作资本公积处理。

  即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建设项目资本时(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出资),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项目资本金溢价),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出资)时按其价值记入资本公积。

  (5)经营性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规定

  根据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即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时,冲减工程成本;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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