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议规划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的形式
通过上述各项工作,应对拟议规划方案得出下列评价结论中的一种:
(1)建议采纳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
(2)修改规划目标或规划方案。
(3)放弃规划。
(二)建议采纳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
最初的规划设想或草案,经过分析、优化,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而被淘汰。某些符合规划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规划方案,可能因为不符合环境目标而需要修改或干脆被淘汰。在规划编制与环境评价融合的循环过程中,实际上最终结论只有两者取其一,即采纳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或是因为规划目标不合适无法找到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或提出的规划方案不如所谓的“零方案”而放弃规划。
在环境专家与规划专家意见相左时,规划环评的结论可能表述为修改规划目标或规划方案,提交给决策者权衡决策。
(三)修改规划目标或规划方案
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如果认为已有的规划方案在环境上均不可行,则应当考虑修改规划目标或规划方案,并重新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修改规划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1)目标约束性原则。新的规划方案不应偏离规划基本目标,或者偏重于规划目标的某些方面而忽视了其他方面。
(2)充分性原则。应从不同角度设计新的规划方案,为决策提供更为广泛的选择空间。
(3)现实性原则。新的规划方案应在技术、资源等方面可行。
(4)广泛参与的原则。应在广泛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规划方案。
(四)放弃规划
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如果认为所提出的规划方案在环境上均不可行,则应当放弃规划。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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