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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大纲(3)

2010-09-14 16:36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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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2)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

  (3)掌握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

  (4)了解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规定;

  (5)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则的有关规定;

  (3)掌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宝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4)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5)熟悉国家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6)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8)掌握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

  (9)了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掌握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2)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3)熟悉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的有关规定;

  (4)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音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5)熟悉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6)熟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规定;

  (7)熟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8)掌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

  (9)掌握交通运输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10)熟悉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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