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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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考前讲义资料汇总(34)

2010-09-15 11:43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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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环保法》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 1 )掌握环境的含义;

  ( 2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 3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 4 )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 5 )掌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6 )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 7 )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 8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 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 10 )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掌握环境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第2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此定义中的关键有两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自然因素的总体。没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这个前提,就没法界定环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们说的环境。不考虑总体,就会将各种自然因素都视为环境。例如,森林是环境,单独的树木就不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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