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测项目。
选择筛选出的污染因子作为监测因子。
(2)监测布点。
在评价区内按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布性的原则布点。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不应少于10个;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少于6个;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否则,可布置1~3个点进行监测。
(3)监测制度。
一级评价项目不得少于二期(夏季、冬季);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必要时也应作二期;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
每期监测时间,一级评价项目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的7 d有效数据,对二、三级评价项目,全期至少监测5 d,数据统计的有效性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1996)中的要求。
监测应与气象现场观测同步进行,对于不需气象观测的三级评价项目应收集其附近有代表性的气象台站各监测时间的地面风向、风速资料。
(4)监测结果统计分析。
各点各期各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一次最高值,日均浓度波动范围,一次值及日均值超标率,不同功能区浓度变化特点及平均超标率,浓度日变化及季节变化规律,浓度与地面风向、风速的相关特点等。
监测结果统计分析常规做法是:根据不同的需要和监测的具体情况,要以列表的方式给出各监测点各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不同取值周期的浓度变化范围,计算并列表给出超标率和最大超标倍数,评价达标情况。统计分析监测周期内,短期浓度(日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的超标率情况同时。分析评价主要污染物和重点控制污染物。分析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逐日变化规律以及大气污染物浓度与地面风向、风速等气象因素和污染源排放的关系。评估分析重污染时间分布情况及其影响因素。监测数据资料计算统计时,要注意监测时间满足评价标准对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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