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认证合格后,经认证机构批准,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说明书或者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上带有认证标志,不仅可以把准确可靠的质量信息传递给用户和消费者,对企业而言,还起到质量信誉证的作用,表明该产品经过公正的第三方证明,符合规定标准。带有认证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复查,确保出厂的认证产品持续稳定符合规定标准要求,这样就可以起到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消费者的安全的作用。
认证标志图案的构成,许多国家是以国家标准的代码、标准机构或国家认证机构名称的缩写字母为基础而进行艺术创作形成的。
我国已成立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都有相应的认证标志,各机构对标志的使用(包括印制、标志形式、标志颜色等)都有明确规定,获证企业使用认证标志时应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一般情况下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即使是生产者获得了产品质量认证,也可以不使用。
但是,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实施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比如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工产品,必须取得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并在产品上加贴安全认证标志。
三、按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4年或5年,经认证合格的产品,方可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因此,对获得产品认证标的企业,有权在产品质量认证合格有效期内,在获得认证的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获得认证的产品上,不得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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