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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资格《综合知识》:认证监管部门(1)

2010-09-09 16: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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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监管部的职责分工

  1、研究拟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规定和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起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标识)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和检查机构的指定和审批,并监督检查。

  4、负责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体系的建立、规划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5、研究拟定有关认证机构从事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监督管理的规章、办法,并监督检查。

  6、负责国内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规范的跟踪研究、转化和宣传贯彻等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认证监管部内设处的职责分工

  一处:

  1、研究提出非电气类及相关产品的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规章、监督管理方法和工作规划、计划。

  2、起草非电气类产品的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收费办法和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并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规章、产品目录和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收费办法以及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办理承担非电气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机构的指定、审批,并监督管理。

  5、承办非电气类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标识)的管理工作。

  6、承办非电气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免办的审批事项。

  7、负责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规范的跟踪研究、转化和宣传贯彻等工作。

  二处:

  1、研究提出电气类及相关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计划。

  2、起草电气类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收费办法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

  3、承担电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4、研究提出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和监督管理等办法。

  5、拟定对有关认证机构从事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监督管理的规章、办法,并组织实施。

  6、承办国内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7、承办电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标识)和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标识)的管理工作。

  8、承办电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免办的审批工作。

  9、负责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规范的跟踪研究、转化和宣传贯彻等工作。

延伸阅读:2011年 综合知识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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