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用作析架时宜采用钢下弦;若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裂缝危害;
2)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若必须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质天沟;
3)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胶合木构件或胶合木结构;
4)必须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蛀;
5)合理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6)应保证木结构,特别是钢木析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7)地震区设计木结构,在构造上应加强构件之间、结构与支撑物之间的连接,特别是刚度差别较大的两部分或两个构件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2)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建筑物的抗风能力。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瓦面宜加压砖或坐灰;山墙采用硬山;檩条与析架(或山墙)、朽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设计木结构建筑,可根据需要采用隔震、消能设计。
(4)在结构的同一结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该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得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
(5)杆系结构中的木结构,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
(6)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得打孔或开设缺口。
(7)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
(8)析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析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都必须采用双螺帽。
(9)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10)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规范》附录d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或新利用树种木材制作的木结构,必须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第1~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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