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地基处理原则
1)原地基处理应按照设计要求精心施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
2)原地基处理除执行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部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3)原地基处理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农田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2)原地基处理要求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清理,砍伐的树木应移置于路基用地之外,进行妥善处理。
2)路堤的压实
①路堤修筑范围内,原地面的坑、洞、墓穴等应用原地土或砂性土回填,并按规定进行压实。
②原地基为耕地或松土时,清除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一般不小于15cm,平整后按规定要求压实。
③原地基原状土的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换填,换填深度,应不小于30cm.并予以分层压实到规定要求。
④路堤原地基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路堤原地基的压实度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当路堤填土高度小于路床厚度80cm时,基底的压实度不宜小于路床的压实度标准。
3)当路堤原地基横坡陡于1:5时,原地基应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lm,并予以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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