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方式等条款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订立合同时设备的通常价格计价;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设备或者交付提取设备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设备或者交付提取设备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设备或者提取设备单证的同时支付。
(2)收取设备。买受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出卖人进行设备交接,除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买受人不得因设备包装破损、数量短缺等原因拒绝接收设备。对于交接设备中及事后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可制作、保留相关证据,在约定的期间内将设备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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