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的要求,进行设备工程的设计工作,并依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以及按合同应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3)设备工程的设计如果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必要修改,应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不能拒绝委托人的修改要求。
(4)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设备工程应依照合同规定配合安装调试或者进行安装前技术交底,解决装配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设备,设计人只能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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